益华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益华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帅香香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4执5656号 申请执行人:益华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重庆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帅香香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执行人益华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帅香香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津0104执56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