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科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022民初1003号

原告:广西科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田**县锦盛化工有限公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日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科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广西科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向原告偿还货款,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科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原告广西科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