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普睿德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普睿德利科技有限公司与华胜信泰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415号
原告:北京普睿德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9层2-9003-02。
法定代表人:闫庚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胜信泰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3号楼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魏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竹予,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普睿德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胜信泰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普睿德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华胜信泰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华胜信泰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普睿德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普睿德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 500元,减半收取计8 250元,由原告北京普睿德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判 员   李迎新
二○二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