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249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普睿德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普睿德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35290.5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普睿德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622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斌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