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11民初5357号
原告: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原告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