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镇兴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GCPT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达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5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确认对海南高桥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结欠吉达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同意归还吉达公司货款本金930000元、利息12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1100000元,该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吉达公司可就所有未支付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按照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四、本案诉讼费118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有粤BQ××**车辆,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有座落于海口市秀英区××水塘路××号**.水木清华6号楼2**2-2502、2503两处不动产。本院在审理中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5月17日,目前上述两处房产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申请参与分配。 三、2023年4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4月12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吉达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吉达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首次约谈笔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5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周 馨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