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8045号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镇兴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云林街道合心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665681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达公司)与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吉达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吉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元,由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