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23民初1515号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镇兴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泾县创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千亩园路50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南路莲花塘商务中心1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泾县创源分公司、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以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泾县创源分公司、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双方纠纷了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3元,按25%收取计770.75元,由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开航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