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执2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兴厦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598号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0075C。
法定代表人:王叶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密密,女,系厦门兴厦控电气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经济开发区海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597315514J。
法定代表人:崔振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兴厦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11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兴厦控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招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返还招标投标保证金之日止),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34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效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首先冻结,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振峰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未查询到崔振峰的下落,未能实际采取拘留措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清楚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情况。
5.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崔振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截至2019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100000元以及利息未受偿。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乌海市百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德坤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黄庆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永钦
代书记员 吴振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