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执9737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兴厦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598号402单元。
被执行人: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东四福苑宾馆四层8418室。
法定代表人:张香亭。
申请执行人厦门兴厦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51926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500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拟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综上所述,本案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于 洋
审判员 张 璐
审判员 刘金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