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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新疆某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6民初659号 原告:王某,男,1990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166,174.15元,原告王某降低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王某已预交1,811.7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剩余1,786.7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