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终2597号
上诉人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16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全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刘杨兵
书记员  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