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02执66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40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绿茵幼儿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款330000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990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8035元及相应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的调查及执行措施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保险、证券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车辆可供执行。
(4)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商业保险、证券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保险、证券登记信息。
(5)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经向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屋交易信息,无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
4、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其办学所用土地、房屋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该资产已在其他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查封,并由平坝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本院已于2020年4月26日将本案的移送参与分配函及相关材料移送给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绿茵幼儿园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对已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受偿。
终结(2020)黔0402执6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星林
审判员 何 坤
审判员 王群英
书记员 熊轩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