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7737号
原告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继荣
书记员  彭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