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执1197号之一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鑫链鑫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龙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渝0113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电梯质保金、维保费67645.83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欠电梯质保金、维保费67645.83元未清偿。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秦晓亮
书记员 余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