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山同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0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仲保字第0034号
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友谊南路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山同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浦镇望江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6月16日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同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昆山同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兆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耿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