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同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98号
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友谊南路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同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望江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方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同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835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835号裁决书应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蓓
代理审判员酆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