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1544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丰汽车部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丰汽车部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丰汽车部分有限公司在价值7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无锡万华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丰汽车部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价值7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