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335号之一
原告:***,女,1990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黎族,住三亚市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珠江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YBR1H,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二街四号1201房04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6********),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珠江海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