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19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8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广州某公司支付:1.2021年年休假双倍工资15000元;2.加班工资25000元;3.项目提成6*2000=12000元;4.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00*4=60000元;5.2021年6月至10月注册费工资损失8000*5=40000元;6.2021年年终奖12500元;7.2021年10月餐费150元;8.端午、中秋过节物资折款2000元。事实与理由:关于年休假工资:范某的东莞补缴社保撤销行政行为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纠纷先后在行政司法审理中,本案应中止诉讼,待范某诉某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审结、某管理中心履行职责后再恢复审理。补缴完社保后,范某的该项诉请就能获得支持。关于加班工资:范某微信上申请加班了,客观上加班了,也因此调休了,加班的事实客观成立,广州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一审的没有书面审批与客观不一致,属认定事实错误。关于项目提成:一审查明劳资双方确有约定华兴银行项目提成,广州某公司主张更改范某,没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法应支持范某的请求。双倍工资:广州某公司改制后,客观上始终没有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应自改制后的次月支付双倍工资至合同结束。关于注册费损失:没有达成注册,系广州某公司先是拖延提供材料,后是更改合同、降低待遇,至合同没有签订,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年终奖:广州某公司普遍、历年均有至少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2021年也不例外,已经实施;工作前后,广州某公司均说有年终奖。总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依据错误,请求纠正。另补充:1.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5月6日连续工作问题,2021年4月天津没缴社保,因为东莞已经缴纳2021年4月社保,再交也是重复交,当时就没有追缴,2024年7月13日提交申请了,一般最晚5个月会完成补缴,所以本案开庭后暂时中止审理。另由于东莞已经缴了2021年4月社保,请法庭视为范某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5月6日连续工作,支持年休假工资。2.项目提成:范某客观上也画了华兴银行的图纸,这是专业负责人的工作,到离职也是专业负责人,原专业负责人是田某,2021年4月田某离职后,2021年6月广州某公司就叫范某做负责人。3.年终奖:范某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均没有年终奖的约定,这是广州某公司中山分院的通用劳动合同,但实际企业每年都有年终奖,2021年不例外,请法庭调查有关事实,酌情判决支付年终奖。4.加班费:不管是企业安排还是劳动者要求加班企业同意,均是加班,不以纸质审批为前提。5.餐费:王某2021年6-9月每月支付200-400元不等的款项就是餐费,10月就100多元就赖账。
广州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范某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21年年休假双倍工资15000元;2.支付加班工资25000元;3.项目提成6*2000=12000元;4.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00*4=60000元;5.2021年6月至10月注册费工资损失8000*5=40000元;6.支付2021年年终奖12500元;7.2021年10月餐费150元;8.支付端午、中秋过节物资折款2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以下第十二项至第十八项有异议,其他项目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时间:范某于2022年10月31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1.广州某公司支付2021年6月至10月注册费工资损失40000元;2.广州某公司支付项目提成12000元;3.广州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0元;4.广州某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12500元;5.广州某公司支付端午、中秋过节物资款2000元;6.广州某公司支付2021年9月、10月餐费500元;7.广州某公司支付2021年年休假7天工资5000元;8.广州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5000元。
三、仲裁结果:驳回范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范某的一审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五、入职时间:2021年5月6日。
六、工作岗位:中山分院,结构总工。
七、签订劳动合同情况:2021年5月17日范某与广州设计院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收入15000元,2021年6月7日广州市设计院改制为广州某公司。
八、工资情况:每月2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九、考勤情况:每天8:30-17:30,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指纹考勤。
十、参保情况:有参加社保。
十一、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21年10月21日。
十二、关于2021年年休假双倍工资15000元。
范某主张其累计工作已经超20年,享有15天的年休假,提交了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2866号仲裁裁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4民初2786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与案外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注明有转账2021年4月工资记录)等证据;广州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主张无法证实与广州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连续工作1年以上,范某在广州某公司处工作的时间不到5个月,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范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至其与广州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2021年10月21日),范某已经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即范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于2021年3月12日与案外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6日入职广州某公司处期间一直在连续工作,因此其在广州某公司处依法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十三、关于加班工资25000元。
范某主张,其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提供了考勤表、加班审批(微信)等证据。广州某公司对考勤表认可,对加班审批(微信)不认可,认为加班需要审批,并提供了关于考勤、加班的规定文件,范某认为不具备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加班属于广州某公司安排,没有经过广州某公司的书面审批,系其自愿行为,故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十四、关于项目提成12000元。
范某主张其担任华兴银行专业负责人期间共计6个月,自2021年6月21日至10月,每月享有2000元奖金;提供了电话录音、微信截屏(内容提及华兴银行设计施工,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等证据予以证实;广州某公司确认范某在2021年6月20几号开始担任华兴银行负责人,也说过每月加奖金2000元,但是由于不断收到甲方的投诉,7月中旬就终止了,前后不到1个月,范某提供的微信截屏内容属于其本职工作,提供了微信投诉记录截屏,范某认为没有原件,不予质证。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一审法院酌情确认范某担任华兴银行负责人一个月,广州某公司应支付其奖金2000元。
十五、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范某与广州市设计院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广州市设计院经改制为本案广州某公司,故范某与广州市设计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广州某公司具有约束力,视为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范某要求广州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十六、关于2021年6月至10月注册费损失40000元。
范某主张广州某公司应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的注册费,广州某公司承诺有注册费,后因企业主观过错,没有注册成功,提供了通话录音和面试记录表,广州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主张范某不积极申请,造成广州某公司没有支付费用,责任在范某,查询政府网站资料,变更注册需要人脸识别操作,提交申请,提交本人资格证件,提交劳动合同,提交解除原劳动合同证明即可,官网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广州某公司工作人员见范某迟迟未变更转注,还提醒催促范某积极办理。本来在2021年5月即可办理成功,由于范某的原因,一直变更注册未办理,应该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即使转注成功,按双方约定,也是在一个月后奖金增加7000元。广州某公司提交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政务服务网资料,范某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通话录音显示,广州某公司提出的标准是:范某入职月薪是15000元/月,范某注册转成功后,没有人投诉就再加8000元,月薪变成23000元/月,然后等到2022年1月份,再加2000元,变成25000元/月,范某表示同意。卢某表示可以的话,再跟他们商量。上述为范某入职前与广州某公司协商工资的过程。因此范某可以取得注册费的前提是转注册成功。范某与卢某2021年10月21日的谈话录音中范某说“合同不签,注册没法转”、“没错,是我不签”。可见系因范某不签合同导致无法转注册。且从范某提交的未签的劳动合同显示,广州某公司在2021年6月15日就已经盖章。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变更注册的责任在于广州某公司,范某要求广州某公司支付注册费工资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十七、关于2021年年终奖1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年终奖的性质是属于一种激励机制,用人单位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范某、广州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年终奖,因此范某的该项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十八、关于2021年10月餐费150元,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物资折款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广州某公司承诺发放上述款项,双方亦没有书面约定,因此范某的上述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范某奖金2000元;二、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范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21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拟证明入职前连续工作满一年;证据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拟证明2020年范某连续工作;证据3,天津市税务局出具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天津某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拟证明2021年4月范某有正常工作,2021年5月6日离开;证据4,图纸三份,拟证明7月底范某还在做华兴银行项目的专业负责人;证据5,和广州设计院公司机构田某的QQ聊天记录,拟证明范某2021年7月27日还在做项目负责人;证据6,通话录音及文字翻译件,拟证明范某7月底还在担任负责人;证据7,投诉函,拟证明范某2021年4月份有正常工作。对于以上证据,广州某公司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证据属于范某自己去缴纳的,不属于有连续工作。证据2,真实性确认,但自相矛盾,证据最后一行显示在浙江缴纳,而同时范某又主张在东莞缴纳,自相矛盾。证据3,投诉只是受理,并没有做出结论。证据4,真实性确认,但缺乏关联性。范某本来是工程结构包工,不能证明其还在担任项目负责人。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有待查证,即使真实,范某没有提供原始录音验证,且不能证明其是负责人。证据6,同证据5的意见,图纸是范某本职工作。证据7,投诉是范某权利,但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广州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21年年休假双倍工资;二、广州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三、广州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项目提成;四、广州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五、广州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21年6月至10月注册费损失;六、广州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21年年终奖;七、广州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21年10月餐费;八、广州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物资折款。对此,本院分别作如下辨析:
一、关于2021年年休假双倍工资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据此,范某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方享受年休假,但范某提交的社保记录仅能证实其社保缴纳情况,不足以排除是否存在代缴的情形,而范某并未能提交其2021年5月6日入职前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连续的工资流水情况以佐证其入职前已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也未能证实其在2021年3月12日与案外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自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5月6日入职广州某公司前的该段期间一直在连续工作,故应由范某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此,一审法院认定范某在广州某公司处依法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范某并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的加班系由广州某公司安排的,也未能举证证实其所主张的加班经过广州某公司的书面审批,且范某的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并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工资支付基准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范某在广州某公司工作期间内曾就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及加班费向广州某公司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确认了相应的工资计付方式。故此,一审法院不支持范某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项目提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范某主张其担任华兴银行专业负责人6个月,然范某所提交的通话录音、图纸和聊天记录均不足以证实其为负责人的具体身份,范某的工作岗位为结构总工,工作内容为工程技术人员,通话及聊天相关内容也无法排除相关内容不是范某的本职工作,故应由范某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酌情确认范某担任华兴银行负责人一个月,认定广州某公司应支付其奖金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然本案中,范某已经与广州市设计院签订有劳动合同,广州市设计院经改制为本案广州某公司,显然不能以改名为由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束。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范某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五、关于2021年6月至10月注册费损失的问题。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见,范某取得注册费是附条件的,前提为转注册成功,然从现有证据来看,未能办理转注册或未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认为属广州某公司的单方过错,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范某关于支付注册费工资损失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六、关于2021年年终奖的问题。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充分证实双方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金额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年终奖是广州某公司根据其企业经营情况在自主经营范畴内依据其享有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进行的发放,不能以此认定不论任何条件均应发放,也不能认为双方对此达成了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范某该项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七、关于2021年10月餐费及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物资折款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范某与广州某公司均对餐费、端午节及中秋节过节物资等作出明确约定,即便曾经支付过,也属于广州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支付的福利待遇,不能认为属于必须发放的内容,范某在未有约定情况下要求广州某公司支付餐费及将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物资进行折现,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范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范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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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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