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23号
原告: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原告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胡喜辉
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