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58605号
原告: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4层4-15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珊,公司员工。
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煦萌,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网通联公司)诉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网通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珊、暴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煦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网通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推广服务费1520000元;2、返还原告垫付的保证金36507元;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151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2017年底,我方与被告就百度推广业务开展合作,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署《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原告作为百度代理商,为被告在百度提供广告投放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推广服务费。原告依照合同约定陆续为被告向百度代充值了152万元,并为被告垫付保证金5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向我公司结算广告执行款及保证金,我方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暴风公司辩称,我方无需支付原告任何费用,原告提供的推广费统计表仅代表我方向原告发出充值需求,并不代表我方实际消耗了这些金额,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原告每月10日前向我方提供上月消耗金额的结算单供我方核对,具体消耗金额以双方盖章的结算单为准。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我公司提供实际消耗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所以我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原告提供的统计表并未加盖双方公章,不能作为付款依据。框架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告主张的25万元并未在合同期限内,不认可该笔费用。50万推广费无任何凭证及发票,我方无需支付。依据合同保证金的约定,仅在保证金被百度没收或罚款等情形,但现并未出现该情形,我方无需支付原告保证金。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我方无需承担逾期违约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暴风公司(甲方)与微网通联公司(乙方)签订《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暴风公司盖章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微网通联公司盖章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约定:合同目的为甲乙双方通过签署框架合同达成共识,甲方承诺在框架周期内其账户消费现金达到合同金额,并在框架周期内遵守本合同的一系列要求,则乙方按一定规则给予甲方优惠返点……;定义:百度推广服务:指百度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在www.baidu.com网站及百度wap网站、百度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或应用程序、聚屏产品终端等平台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网站等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甲方网站信息的推广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本合同金额包含框架任务金额和原生子框架任务金额两部分……;合同金额及保证金:1、合同金额:甲方在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的“框架任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元;合同期内,乙方应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甲方消耗金额的结算单供甲方核对,具体消耗金额以双方盖章的结算单为准。结算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与上月底消耗等额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2、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框架任务金额”的比例约定,框架任务金额的10%,即100000元作为框架任务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根据百度原生广告发布平台的运营规则,甲方须在本框架合同生效后向百度支付上述保证金。在本协议项下,乙方鉴于与甲方的良好合作关系,代甲方向百度支付前款规定的:“框架任务金额”的10%,即100000元作为甲方履行框架任务额的保证金,保证金支付方式为: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代甲方垫付全额保证金,合计100000元。保证金的返还及扣除,如果在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前解除本框架合同或者本框架合同期限届满或甲方终止百度推广服务时,甲方全部完成承诺的“框架任务金额”及“原生子框架金额”,则百度将保证金还给乙方;如果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前解除本框架合同或本框架合同期限届满或甲方终止百度推广服务时,甲方未完成承诺的“框架任务金额”或“原生子框架金额”,保证金被百度没收不予返还的,甲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百度没收的保证金及扣罚金额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若在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违反本框架合同、《百度商业产品推广服务通用条款》及百度推广政策的约定,导致则保证金被百度罚没的,甲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百度没收的保证金及扣罚金额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框架下合同付款期限:1、本框架下个单次合同款项的支付从百度提供的多种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适合的付款方式。2、甲方不得以最终客户未付款为由拒绝或延迟向乙方付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部分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通用条款:款项支付1、甲方应付款项应在合同该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百度指定账号;到账后,百度提交同等金额的发票。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百度支付逾期付款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数据以百度数据监测系统中记录的数据为准。3、充值和排期变更:框架下单次推广合同届满前甲方决定充值或变更排期的,应向百度发出《充值确认函》、《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经百度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充值不代表成功购买,是否购买该产品以产品规则为准);甲方向百度出具的《充值确认函》、《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可以为下列方式中的一种……。4、甲方应付款逾期到账超过5个工作日,则百度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百度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按实际履行时间结算……。
合同签订前,微网通联公司代暴风公司在百度的暴风影音账户充值,于2017年12月15日、12月22日、12月25日共计充值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微网通联公司代暴风公司在百度的暴风影音账户充值,于2018年1月3日、1月11日、1月18日、1月25日共计充值420000元;2018年2月1日充值350000元,对上述款项,双方进行核算并暴风公司向微网通联公司以邮件形式予以确认,并微网通联公司向暴风公司开具发票。2018年3月29日,微网通联公司代暴风公司向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缴保证金100000元。2018年3月5日,微网通联公司应暴风公司要求再次充值500000元。
庭审中,双方认可,微网通联公司共为暴风公司充值1520000元,暴风公司认为微网通联公司充值金额并非其实际消耗金额,故不同意予以返还。微网通联公司认可百度已退还保证金13493元到微网通联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书、邮件、微信、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微网通联公司与暴风公司之间签订的《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是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微网通联公司代暴风公司向暴风公司在百度的暴风影音账号内充值,由暴风公司使用,故暴风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微网通联公司相关款项,现暴风公司未按约定返还,属违约行为,故微网通联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向暴风公司开具了发票,并且合同履行期已满,故暴风公司亦应当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给付合同款的利息,故对微网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15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151元,共计154515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36507元;
如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35元,由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