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终2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煦萌,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4层4-15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连,董事长。
上诉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8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35元,减半收取9518元,由上诉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凌琳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张 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霖
书 记 员 韩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