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32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0号楼4层4-15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连。
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法定代表人:冯鑫。
本院在执行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