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5423号
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朝阳四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闫火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正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