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

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与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823执749号
申请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闫火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郊大黄山镇大张路**侧。法定代表人孙景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与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823执7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正超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周中全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