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

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矿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23民初3897号
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朝阳三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44086476G。
法定代表人:闫火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长沙矿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科技工业园17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3558981Y。
法定代表人:刘兴甫,董事长。
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矿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