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18号
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产业集聚区朝阳三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闫火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袁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合计1512元,由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朱晓阳
审判员 程雪原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