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

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23财保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工业聚集区朝阳三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44086476G。
法定代表人:闫火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古城村(曲兖公路泗河桥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96168262G。
法定代表人:程召汉,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豫0823财保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8年9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其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