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

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23财保32号
申请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工业聚集区朝阳三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44086476G。
法定代表人:闫火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古城村(曲兖公路泗河桥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96168262G。
法定代表人:程召汉,董事长。
申请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兖州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