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民初1955号
原告:**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智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内蒙古力森工矿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085162059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72226122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8号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3643128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世商务广场B座7层。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诉被告***、内蒙古力森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成负担。
审 判 员 胡 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