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107号
原告:深圳市立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大厦西塔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712X0。
法定代表人:聂云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嫒,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壮族,1976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下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少龙,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立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944030000001266号的《保单保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雯琦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