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3800-23803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3。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纳,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益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星海名城1期1组团4-6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A。
法定代表人:宋涵。
被告:深圳市立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大厦西塔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0。
法定代表人:余弟录。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益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系列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系列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靖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詹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