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12126号
原告:温州京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汇丰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NECF4A。
法定代表人:周勇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恒业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5987604N。
法定代表人:刘登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京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业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京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京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1元,减半收取3260.5元,由原告温州京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芸芸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