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商)催字第32047号
申请人包头市天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与三八路十字路口大鹿景泰1523号(胜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
申报人巴彦淖尔市农垦兴东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垦局中滩农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
申请人包头市天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票据号码XXX;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及第一手背书人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7日;付款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巴彦淖尔市农垦兴东碳素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一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及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包头市天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