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知民初1537号之一
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康发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铼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茜浦路275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锐铼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