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3知民初1537号
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康发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铼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茜浦路275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锐铼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上海锐铼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申请已于2022年2月2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其遂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保护的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