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2民初886号
原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宜顺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由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书记员 林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