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嘉兴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与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善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嘉兴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吉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地质室主任。 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新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兴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起诉称,2012年4月,由原告为被告负责完成“陶庄循环经济城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如期提供了全部勘察成果资料,且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根据合同第6.2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时,勘察……,已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100%的勘察费”。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6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14日已按合同第4.2.3条支付原告40%(计人民币26400元),现本工程已停工多年,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396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勘察费尾款3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工商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原件一份、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二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勘察合同关系,原告的勘察成果符合施工要求,也已经全部完成了。 3、发票记帐联、银行小额支付入帐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我方26400元。 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因为现在被告单位无法联系,有些情况代理人也不是非常清楚。代理人向被告公司委托负责人了解到,合同付款有些条件未符合,所以支付的款项只有合同的40%,剩余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故不应当支付。 被告未就其抗辩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2年4月13日,被告将位于陶庄南许荡区(平黎公路南侧)陶庄循环经济城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发包给原告,工程规模、特征:拟建建筑物地基地质情况进行详勘,为设计单位提供依据。预计勘察工作量:取土孔30个(其中2个波速测试孔);双桥静力触探孔:60个;小螺纹钻孔57个,预计共取土样144个(详见投标书勘察平面布置图),总进尺约1860米,以上孔数及孔深最终以达到相关政府部门和设计院、审图中心的规定与要求,达不到要求所增加的工作量包含在总价内。不再另行增加费用。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2年4月16日开工,2012年4月30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费总包干为6.6万元,付款方式:A**地质勘察现场作业完成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B、提供书面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书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C、施工图审图通过,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D、待基础土方开挖机底板或承台浇注施工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E、预留合同总价的5%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5天内支付完毕;……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时,勘察人已按照甲方(指被告)要求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100%的勘察费。2012年4月,原告进行了涉案工程的勘察,共计布置机钻技术孔37个,静力触探孔49个,小螺纹钻孔48个(由于场地南侧尚有鱼塘未回填,尚余9个钻孔需待后期土方回填后进行补充勘察,详见勘探点平面位置图)。本工程外业勘探于2012年4月14日开始,到2012年4月16日结束,总共完成勘探工作量2334延长米;室内土工试验于2012年4月24日完成;资料整理、报告编制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总历时15天。实际完成工作量为:钻探:机钻取土孔:孔数37个,总进尺900.7m,取土样173筒;原位测试:静力触探孔:孔数:49个,总进尺1097.3m,标贯22次;小螺纹钻孔:孔数:48个,总进尺336m;单孔波速测试2;室内土工试验:常规试验173组,直剪试验169组,颗粒分析项23项,三轴试验6组,渗透试验30组。由于场地南侧尚有鱼塘区域未回填,部分钻孔无法按计划进行钻探,造成个别剖面钻孔间距偏大。共余9个钻孔需待后期土方回填后进行补充勘察。因上述原因及2012年6月设计单位提出的有10个钻孔位置深度不够,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至11月3日进行了补充勘探,总共完成勘探工作量568.2延长米,其中:完成静探孔22个,高程22点。 原告完成上述工作后,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勘察报告,陶庄循环经济城工程也进行了开工建设,基础土方开挖及底板、承台浇注的施工均已完成,被告陈述系因工程款支付问题,涉案工程于2014年6、7月开始停工至今,被告已支付原告勘察费26400元,因余款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余勘察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完成了陶庄循环经济城的勘察,涉案工程基础土方开挖机底板、承台浇注均已施工完成,现工程停建,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的勘察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尚余勘察费39600元(66000元-264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剩余款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故未支付勘察费,对此被告未举证,对被告就此所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认可收到原告2012年4月的勘察报告,不认可收到2012年11月的补充勘察报告,与涉案工程已开工建设的事实不符,且原告2012年4月的勘察量均超过合同约定和实际勘察工程量的50%,因工程停建一年余未竣工验收,被告至今均未支付过尚余勘察费,应当视为被告已以其行为表明终止对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全部的勘察费,对被告就此所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勘察费396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