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2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水上地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健康快车净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
法定代表人:叶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健康快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香江新村**商网****
法定代表人:叶章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15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4,584.95元及利息,执行费2,21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麦谷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795.95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