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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7121号 原告:胡某某,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经调解后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