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025执429号
***、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伙食费及劳务费1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领取标的款115000元,本院收缴执行费162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