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恢9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和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林邦卫,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和信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宿豫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省和信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宿豫执字第2566号,于2014年4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20年7月17日宣告对江苏省和信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宿豫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