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02民初22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外城市建设(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邢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