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相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81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路283号10幢9层47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相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号院1号楼1单元15层15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东方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相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0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六、2019年10月29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本院认为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全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房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