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2财保31号
申请人: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1幢12层7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50351U。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光彩信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57147661D。
法定代表人:郑朝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河南光彩信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