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光彩新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309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1幢12层7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光彩新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7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工程所在地主要为延津站和牛屯站,故应由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河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河南光彩新乡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内容位于××路××乡段,分别涉及新乡经开区站、(河南省)延津站、(河南省滑县)牛屯站三个收费站,现双方因该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该三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新乡经开区站所在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