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世纪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104号
申请人:河南东方世纪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50351U。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1幢12层7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602065894。
住所地:尉氏县十八里镇十八里街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同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河南东方世纪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世纪公司)诉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尉高速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东方世纪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兰尉高速公司银行存款1173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世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3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曹新民
审判员  蔡燕峰
审判员  李国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