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景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林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四川景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415号
原告:四川林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南环路316-318号。
法定代表人:汪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钟,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景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片区交警支队西侧广信·财富中心1栋1-6-6号。
法定代表人:牛晓平。
被告:牛晓平,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四川林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景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牛晓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林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林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7.00元,减半收取计1193.50元,由原告四川林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赵冬梅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