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176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湘江东路23号。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